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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6-09-23

    一、《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起草背景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近年来,随着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异地转移接续、降低比例和缓缴等诉求日益增多,缴存群体不断扩展,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等逐步纳入制度覆盖范围,对缴存管理的规范化、便利化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此,《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活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通过出台《办法》,进一步明确缴存范围、缴存基数与比例、账户管理、困难企业降比缓缴、职工权益保障等事项,助力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主要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缴存范围、账户管理、汇缴计息、缴存服务与监督等内容,整体构建了从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转移、封存、启封到注销,以及降比缓缴、计息查询、权益保障的全流程管理制度。重点明确了以下方面: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明确《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界定管委会、公积金中心的职责分工,公积金中心可委托商业银行办理缴存业务。

    二是明确缴存范围与对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为在职职工缴存;明确在职职工、劳务派遣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及新业态从业人员等)、港澳台同胞及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等的缴存适用,村(居)委会可为社区工作者缴存。

    三是明确账户设立、变更、转移、封存与注销。规范新设立单位、新录用职工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或账户设立;明确异地转移接续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办理,退役军人部队缴存款可补缴计入,以及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情形下的注销手续。

    四是明确缴存基数与比例。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个自然年度核定一次,适用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缴存比例在5%至12%之间由单位自主确定,职工可在单位比例基础上自愿提高、最高不超过12%,且个人比例不低于单位比例;明确新参加、新调入职工的起缴规则。

    五是明确汇缴、降比缓缴与计息。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连续经营亏损满两年、设立三年内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微企业或濒临破产停产、经批准缓缴社保等企业经职代会或工会(无则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通过,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期限不超过12个月;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计息,封存期间照常计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

    六是明确缴存服务与查询。单位和职工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微信服务号、手机客户端和柜面查询本人缴存情况;公积金中心提供咨询、指导帮助及缴存证明出具服务。

    七是明确缴存监督与权益保障。单位办理缴存业务应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材料,以虚假材料、虚构劳动关系违规办理的纳入失信名单管理并向信用管理部门推送失信信息;单位不依法办理缴存登记、不为职工开户或逾期不缴少缴的,职工有权凭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及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向公积金中心主张权利,公积金中心可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不补缴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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