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9-18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落实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要求,覆盖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进一步释放资金的民生效用,根据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届第九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增加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
(一)装修自住住房
缴存职工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本市自住住房装修,提取标准为2000元/㎡,单套房屋提取总额(含本人、配偶提取)最高为30万元;
装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得低于10年。
(二)适老化、适幼化改造
缴存职工父母年满60周岁,且在本市自有住房居住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父母居住住房的适老化改造,提取金额为3万元;两次提取间隔不得少于10年。
缴存职工家庭有未满6周岁子女,且在本市自有住房居住的,可提取一次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自有住房的适幼化改造,提取金额为3万元;两次提取间隔不得少于10年。
(三)支付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缴存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已支付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契税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重大疾病纾困
缴存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患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联合最新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所列明重大疾病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治疗周期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取消部分业务限制条件
(一)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业务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提取”的限制条件。
(二)取消“商转公”业务申请条件中,“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开户时间需在2022年11月22日前”的限制条件。
三、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支持非合作银行商贷职工通过“直转”办理商转公业务
我市非合作银行商贷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无需自筹资金提前结清原商贷,可办理商转公“直转”业务。
(二)支持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九江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适用范围由一手房拓展至二手房。
以上两项政策优化,均依托九江市赣北公证处提存账户规范办理。
四、上述政策调整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政策为准。
202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