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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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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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层级 |
全国通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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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方式 |
“跨省通办”(两地联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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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自住住房指职工居住其内,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租赁权或居住权的住房); 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申请不予受理: (1)同一套住房十二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产权变更,且未能提供房屋交易流水证明材料的; (2)两人以上购买同一套住房,共有产权人非配偶、父母、子女关系; (3)购买写字楼、公寓、办公、商铺、车库等非住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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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申请职工身份证明; 2.申请职工Ⅰ类银行储蓄卡; 3.根据购房类型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1)购买一手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用于个人自住的住房)的,应当提供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与购房首付款增值税发票; (2)购买二手房(自然人之间买卖交易的用于个人自住的住房)的,应当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发票或增值税发票;同一套住房十二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产权变更的,需补充提供房屋交易流水证明材料; 4.职工以配偶身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婚姻关系证明。以直系亲属或共有产权人身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户口本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5.职工(及其配偶)以自有资金全额支付购房款且未使用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一次或多次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需线下授权查询个人征信,以核实房屋相关贷款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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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额度 |
1.购买一手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用于个人自住的住房)的,提取金额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对应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为准,最高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购买二手房(自然人之间买卖交易的用于个人自住的住房)的,提取金额以缴纳契税时间对应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最高不得超过计税金额;计税金额可按契税计税价格或增值税全款发票金额计算;提取时已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计税金额可参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确定的房屋总价计算; 2.同一套住房既申请购房提取又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提取时应保留已贷(或可贷)额度对应账户保留余额; 3.同一套住房的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提取加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4.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以自有资金全额支付购房款且未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在购房之日起五年内(新建商品房以买卖合同备案日期为依据、存量房以不动产权证书转移登记日期为依据),一次或多次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所购房屋的总价(新建商品房以合同备案金额作为界定依据;存量房以契税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计税金额为界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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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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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业务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且材料真实完整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支付手续;材料不齐的,向职工一次性告知所需补齐的材料;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向职工告知不予提取的具体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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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反馈: |
1、网上办理的,职工通过“手机公积金”APP客户端查询; 2、“跨省通办”专窗办理的,受理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结果或本人到“跨省通办”专窗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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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