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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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住房公积金汇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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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第350号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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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汇缴之前单位需核定当月缴存职工人数及月缴存金额。 2、单位汇缴公积金时需在备注栏标明正确的单位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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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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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登录单位版网厅→汇缴→汇缴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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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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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
登录网厅前请检查控件是否正常(安软控件→控件检查),若不正常则需要重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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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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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电话 |
0792-12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