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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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住房装修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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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四)装修自住住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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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缴存状态; 2.职工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当前须正常履约还款,且近36个月内无连续3期或累计6期贷款逾期记录; 3.使用住房公积金装修的本市自住住房,须登记在本人或配偶名下; 4.2026年6月1日(以装修合同载明时间认定)后,职工在自住住房内进行的包含水电基础改造、室内墙面地面铺装等全屋装修; 5.职工提交资料后,应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现场核验房屋产权、施工进度(须已完成水电改造)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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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职工身份证明原件; 2.职工婚姻证明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装修佐证材料:装修合同、施工现场照片; 5.职工Ⅰ类银行储蓄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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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业务受理→现场核验→中心审核→提取资金转入职工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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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与职工预约开展现场核查。完成房屋装修现场核验后,对符合提取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提取资金支付手续;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向职工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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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
装修合同须2026年6月1日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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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公积金缴存网点,各网点窗口地址和联系方式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服务网点”查询(https://www.jjszfgjj.cn/jgzn_10839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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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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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电话 |
(0792)12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