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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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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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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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缴存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终止劳动关系封存手续。 2.职工不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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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额度 |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及销户结息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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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申请职工身份证明; 2.申请职工Ⅰ类银行储蓄卡;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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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业务受理→ 中心审核 → 提取金额转入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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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业务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且材料真实完整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支付手续;材料不齐的,向职工一次性告知所需补齐的材料;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向职工告知不予提取的具体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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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
1.可以通过电子材料、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方式,或通过共享信息获取相关审批信息的,申请职工可以免于提交申请材料; 2.此项业务可在“手机公积金”APP中办理,具体请点击手机APP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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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公积金缴存网点及“就近办”窗口,各网点和“就近办”窗口地址和联系方式可点击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服务网点”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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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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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电话 |
0792-12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