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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退休提取

发布时间:2026-09-23

办理事项

离休、退休提取

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二)离休、退休的。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五)离休、退休的。

受理条件

1.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缴存单位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账户退休封存手续。

3.职工不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提取额度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及销户结息金额

所需材料

1.申请职工身份证明。

2.申请职工Ⅰ类银行储蓄卡。

3.离休证明或退休证明。

办理流程

业务受理→中心审核→提取金额转入银行账户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业务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且材料真实完整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支付手续;材料不齐的,向职工一次性告知所需补齐的材料;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向职工告知不予提取的具体原因。

友情提示

1.可以通过电子材料、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方式,或通过共享信息获取相关审批信息的,申请职工可以免于提交申请材料。

2.此项业务可在“手机公积金”APP中办理,具体请点击手机APP服务指南。

办理地点

公积金缴存网点及“就近办”窗口,各网点和“就近办”窗口地址和联系方式可点击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服务网点”查询。

收费情况

不收费

热线电话

0792-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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