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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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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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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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单位因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情形导致原单位灭失的; 2.单位不存在未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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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住房公积金销户登记表; 2.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营业执照的文件等);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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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单位提供材料→ 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核 → 注销单位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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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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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
住房公积金业务表单可通过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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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公积金缴存网点,各网点窗口地址和联系方式可点击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服务网点”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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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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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电话 |
0792-12329 |